成功秘籍之三
申请材料必须要真实、准确且完整
申请过程中,申请人需在申请表格的"声明"一栏签字:"我谨声明我在申请中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,完整且准确。我明白对任何事实的虚假陈述及隐瞒都会使我不能进入加拿大,即使我能够被批准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权,以欺诈手段申请进入加拿大将导致我被调查及/或驱除出境"。加拿大移民法第111条规定,任何移民官有权监管誓言,并有权获取及得到与本移民法规有关的任何事件的证据。(111. Every immigration officer has the authority to administer oaths and to take and receive evidence under oath on any matter arising out of this Act)。此项规定的合理性不言自明。值得指出的是,不符合此项要求的申请,有的是出于故意, 而大多数则出于无心。所谓无心,是指申请人并不是采用故意的欺诈行为而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,而是由于材料(包括面试回答问题)组织得不严密导致使移民官不"信服"(be convinced)而造成问题。如果在申请材料中出现了错误,申请人需要诚恳地做出纠正。在这方面出问题的申请人为数不少。应该指出,任何作假行为都是要绝对禁止的。即使不是出于故意,材料不准确也是不应该的。如北京申请人程某,计算机专业硕士,35岁,英语良好,八年以来一直从事软件开发,98年底在香港面试没有通过。在此情况下,他到寰球公司寻求帮助。根据我们的分析,认为程某确实是一个有很好背景的申请人, 提供的材料也没有虚假成分,只是由于一些细节没有把握好,使移民官怀疑他的材料不实。经寰球公司的移民专家帮助他与移民官交涉,一段时间以后,申请最终得到了批准。像程某这种情况出现后会导致两种后果:1)在失去信任的前提下,即使你又提供或补充了其它证据来说明材料的真实性,又怎能让移民官相信它就是真实的呢?2)假如申请被拒绝,即使申请人是完全合格的,移民官如果坚持其结论,为其翻案也困难重重,除非你有证据说明误解是由于移民官的错误导致的。因为,以下两种拒绝的情况都属于正当 :1)申请人本来就不合格,2)申请人的客观条件本身是合格的,但其在申请过程中没有表明其为合格。因为这两种情况都属于申请人自己的责任。程某的问题出现就属于他自己的责任,所以说有被拒绝的可能。


